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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九章 劫后重生苦难成就了词坛新风(第1页)

苏轼在狱中,还有一个搞笑的段子。

入狱前,苏轼曾和苏迈约好,让苏迈平日送饭只送菜肉,若有不测则送鱼。

有一次,苏迈因粮食不继去陈留借粮,托一位亲戚送饭。而匆忙间,却忘记了约定。然而,这位亲戚恰好临时送了鱼,苏轼见之大惊,以为死期将至,便写了两首诀别诗,托狱卒带出交给苏辙。

这两首诗,可视为苏轼真情流露的“遗书”。

月落西沉,风动檐铃,狱中寒气凛烈,命在旦夕之中的苏轼,面对生死,不禁彻夜难眠,心中万般思绪,万端感慨。有对家人、对亲友的惦念,有对人世、对曾经任职过的杭州、湖州百姓的留恋不舍。

“故山今何有,秋雨荒篱菊。此君知健否,归扫南轩绿。”身陷囹圄之时,苏轼见窗外的榆、槐、竹、柏四种树木,有感而发,还分别作了四首诗。

据说,神宗皇帝原本就没想过要杀苏轼,直到知道了这件事后,愈发动了善念,对苏轼愈发宽释,此后凡是在面前对苏轼的罪行添油加醋的言语,一再不予理睬了。

元丰二年八月二十日,御史台对苏轼的审讯正式开始。

为了治苏轼死罪,李定诸人煞费苦心,他们全面收集了市面上通行的苏轼诗文集的各种刊本,从中找出他们认为有问题的文字,然后一条条拿来审问。

二十日的审讯中,苏轼只承认《山村五绝》有讽喻的意思,此外别无关联。

二十二日、二十四日的审讯中,苏轼依然不承认有讽喻的诗。直至三十日,苏轼“却供通自来与人有诗赋往还人数、姓名。

从拒不承认到供认“有诗赋往还”者的“人数、姓名”,苏轼“步步退守,百般无奈”。

苏轼一开始不愿招供的原因,一是这些诗有讽谏但并不等于攻击诽谤,二是不想连累亲朋好友。

然而,审讯者原就想借此机会对反对新法新政的人进行一次严厉的打击,早已向各州发出公文,收缴苏轼诗文,并差人外调取证。所谓有人证物证,苏轼也就不得不承认这些诗文中有讥讽之意。

十一月三十日,经过将近两个月的审讯,御史台将苏东坡的供状上奏朝廷。

从十二月起,“诗案”交由大理寺进行判决。

然而,为了搜集更多罪证,御史台在大理寺审判期间,依然没有停止对苏轼的审问。

大理寺后来公布的判决结果是:“当徒二年,会赦当原”。

这个只有“两年有期徒刑”的判决结果,让御史台非常不满。李定、舒亶等人纷纷进言反对大理寺的判决结果。

于是,“诗案”在御史台大臣喧哗的反对声中,交由审刑院复核。

大约从十二月起,“乌台诗案”进入了判决阶段。

陈睦的“录问”完成后,交给大理寺审判,大约十二月初,大理寺的进行了初判。

大理寺的判词,其要点概括为:“当徒二年,会赦当原。”

换言之,大理寺官员通过检法程序,判定苏轼所犯的罪应该得到“徒二年”的惩罚,但因目前朝廷发出的“赦令”,其罪应被赦免,那也就不必惩罚。

但是,御史台本意欲置苏轼于死地,御史台当然反对大理寺审判结果,大理寺的初判显然令御史台非常不满,御史中丞李定和御史舒亶反对大理寺判决的奏状。他们向皇帝要求对苏轼“特行废绝”,强调苏轼犯罪动机的险恶,谓其“所怀如此,顾可置而不诛乎”?

();()  不过,审刑院支持大理寺审判结果。

审刑院在案件审核中起到复核作用,从相关资料所载“审刑院本”的结案判词可以看出,审刑院支持了大理寺“当徒二年,会赦当原”的判决,并进一步强调赦令的有效性。其结案判词可以被梳理为三个要点:一是定罪量刑,苏轼所犯的罪“当徒二年”;二是强调赦令对苏轼此案有效,“会赦当原”,也就是免罪;三是根据皇帝圣旨,对苏轼处以“特责”。

谁也没想到,生死关头,当时当朝居然多人为苏轼求情,宰相吴充直言,陛下以尧舜为法,薄魏武固宜,然魏武猜忌如此,犹能容祢衡,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?

王安石也劝神宗说,圣朝不宜诛名士。

但是,关键时候,一锤定音者,还是太皇太后曹氏,她把宋仁宗搬出来干预:“昔仁宗策贤良归,喜甚,曰:‘吾今又为吾子孙得太平宰相两人’,盖轼、辙也,而杀之可乎?”

十二月二十八日,审刑院作出终审判决:“原免释放”,贬官黄州。

宋神宗也下了最终的裁决圣旨:苏轼可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,充黄州团练副使,本州安置,不得签书公事。

其他牵连此案的大小官吏,视情节严重,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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